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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因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发布者:彭德行|时间:2017年04月06日|6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如何认定因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案情简介:

原告韩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通过报纸征婚相识,20076月份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真正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原告多次因男方家庭问题和男方子女产生矛盾,进而争吵,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诉讼费原、被告平均承担。

被告孙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自20056月相识,经过两年多的相识后于2007612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对彼此有充分的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婚后已共同生活十余年,期间被告一直体贴照顾原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双方因被告和原告家人有矛盾及经济原因发生过争吵但不是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原告在2015年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被告积极改善双方之间的感情,20169月双方还去威海游玩,在海边拍照,原告也没有提离婚的事,被告为照顾原告将硬座改成软卧等。被告对原告仍有感情,被告愿意在最大能力范围内给予原告经济上的帮助,被告不同意离婚。对被告辩称意见,原告称其从20159月份就去母亲家居住至今,20168月被告大舅去世,被告硬拉着原告去山东给他大舅出殡,后来双方去了威海,原告向被告提出了离婚的事,被告带原告看病是应原告要求等,原告坚持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6月经报纸征婚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76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等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51124日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20168月,双方共同去外地亲戚家及旅游。平时原告也回被告处拿吃的喝的等物品。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被告以双方仍有感情,自上次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被告积极改善双方之间的感情等为由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4499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已共同生活十余年,感情基础较为深厚,后因经济原因及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使夫妻关系受到了一定影响。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被告亦积极改善双方之间的感情。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但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并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加强沟通和交流,遇事协商解决,互敬互爱、互让互谅,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依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韩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彭律师点评

依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可以确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本案中原告自称20159月去其母亲家居住至今,即到20169月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分居时间尚不满两年,且原告也认可了在分居期间双方曾到被告亲戚家并游玩,平时也到被告处拿吃的喝的等物品,由此可见双方分居并不是出于夫妻感情不合,而是出于正如被告所说的生活琐事和经济原因产生的矛盾,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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